华润电力信息公开的范围
第五条 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
(一)本企业信息公开目录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。
(二)非上市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包括,经营范围变更调整、重要人事变动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体现经营及管理的重要获奖情况、重大并购及项目动工竣工情况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(三)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。
(四)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第六条 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:
(一)在港在商言政事务类信息。
(二)已标注国家秘密、企业商密或受保密协议保护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。
(三)已满保密期限,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。
(四)标注“内部文件”、“注意保存”等警示字样的信息。
(五)正在调研、讨论、审议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。
(六)涉及工作秘密、项目及科研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。
(七)可能危及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,损害企业形象、竞争优势的信息。
(八)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、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,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,需履行相应审核程序。
——内容来自《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(2021年试行版)》